(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石广对与陈铁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对,陈铁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43号原告:石广对,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陈铁林,男,左右,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石广对与被告陈铁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广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铁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广对诉称:陈铁林是包工程老板,在2013年5月石广对在陈铁林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陈铁林下欠石广对工资款2600元,陈铁林于2013年7月18日打个欠条给石广对,并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后付清。到期后,石广对多次催要,陈铁林总是一拖再拖,石广对请求法院判令1、陈铁林偿还石广对2600元;2、诉讼费由陈铁林负担。陈铁林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石广对开挖掘机为陈铁林平整地基。2013年7月18日,陈铁林给石广对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石广对挖机费2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石广对为陈铁林提供劳务,陈铁林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石广对要求陈铁林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石广对劳动报酬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均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