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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文景巷50号。法定代表人黄坪,董事长。被告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林,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辖区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辖区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