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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