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