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纪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声远,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x月xx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就双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处共有房产未分割,房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房屋,用途为商业。现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分割,我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我主张房屋折价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0日,我院作出(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纪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7日,原告纪某某诉至我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院一审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婚姻法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拆迁补偿款1369916元,由原告分得其中的45%,即616462元(1369916元*45%),由被告分得其中的55%,即753454元(1369916元*55%)。”,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房屋尚未进行分割,原、被告均认可该房产现价值为8,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判决书、房屋电子查询证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房产,原、被告均主张由原告纪某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房屋折价款的数额,本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被告取得其中的55%,即原告纪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4,675,000元(8500000元×55%)。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房产归原告纪某某所有,在原告纪某某付清房屋折价款前该房产由原、被告共同所有;二、原告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房屋折价款4,675,0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7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71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