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行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华琳与被起诉人张明军、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诉初字第50号起诉人张明军,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起诉人华琳,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收到起诉人张明军、华琳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张明军、华琳诉称:洪泽县政府文件称通向起诉人房屋的水、路是通的,但淮安市住建局的文件则说明通行受到一定影响。后省住建厅派人到现场查看后,也说路不好走,但省住建厅却作出“交通有基本保障”的《复核意见》。起诉人认为,这种所谓的“路”根本不能让起诉人85岁的老母亲和12岁的孩子行走,故请求法院:1、确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依法实事求是复核的行为违法,并撤销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苏建信核字(2015)0014号复核意见;2、判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起诉人道路畅通,保障起诉人的居住条件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经审查查明,起诉人不服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对张明军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2015年7月2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苏建信核字(2015)0014号《关于对张明军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称,维持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查意见,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明军、华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言霞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