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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渠东辉与茹金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东辉,茹金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渠东辉,武汉大桥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XX、郝建(实习),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金香,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渠东辉诉被告茹金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渠东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渠东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东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渠东辉承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