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双根与李光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根,李光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王双根,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李光永,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根诉被告李光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双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