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汤应平、黄文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号。负责人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应平。被告黄文年。被告张振远。被告鲁梅。被告田宏。被告黄政新。被告竺正好。被告肖芳。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被告汤应平、黄文年、张振远、鲁梅、田宏、黄政新、竺正好、肖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业才审 判 员 熊 姣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别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