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郝××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郝××,无职业。被告杨××,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在本院向被告杨××送达起诉书副本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负担。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蕙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