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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苏宗平、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宗平,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苏宗平,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住所地:宣汉县东林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宗伦,该校校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宗平工程款96729.00元及资金利息(其中35579.00元利息从2011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1150.00元利息从2011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1.00元,执行费1350.94元。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至今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99360.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