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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清爱与被告张宏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清爱,张宏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龙清爱。被告张宏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清爱与被告张宏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清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宏耀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古丈县交警队的湘N0C6**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宏耀所有的湘N0C6**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雪原审 判 员  杨国燕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毛亚琦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