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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娥、王某建、王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娥,王某建,王某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娥,女。系死者王某某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建,男。系死者王某某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锋,男。系死者王某某之次子。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娥、王某建、王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