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