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