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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永平、阮慧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永平,阮慧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6-2号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6091号。法定代表人范有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秋高(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永平。被告阮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永平、阮慧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