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永平、阮慧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永平,阮慧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6-2号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6091号。法定代表人范有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秋高(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永平。被告阮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永平、阮慧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