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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持有湛江市麻章区瑞景路某房门钥匙,随后其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间内吸毒。戴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8日容留陈某某在涉案房内吸毒。2014年11月29日晚,戴某某提供毒品与前来涉案房的陈某某、庞某某3人一起在房内吸食,随后3人离开该房。次日3时许,戴某某将陈某某、庞某某送回麻章区瑞景路某房,并把该房的房门钥匙交给陈某某后便离开,接着陈某某、庞某某进入该房后再次在房内在吸毒,7时许戴某某回到该屋休息,11时30分许民警在该屋抓获上述3人,现场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并在戴某某身上扣押了疑似毒品5小包。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9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戴某某通过黄某某借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景路某房,并持有房门钥匙。在借用房屋期间,戴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8日容留陈某某在106房内吸毒。2014年11月29日晚,戴某某提供毒品与前来涉案房的陈某某、庞某某一起在房内吸食,随后三人离开该房。次日3时许,戴某某将陈某某、庞某某送回麻章区麻章镇瑞景路某房,并把该房的房门钥匙交给陈某某后便离开,接着陈某某、庞某某进入该房后再次在房内在吸毒,7时许戴某某回到房屋内休息,11时30分许民警在该房内抓获了戴某某、陈某某、庞某某,现场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并在戴某某身上扣押了5小包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5小包毒品净重1.9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戴某某、证人庞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戴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戴某某对涉案物品照片的辨认,现场检测报告书,湛麻公(瑞)行罚决字[2014]00409号、[2014]00410号、[2014]0041某房《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电信通话清单,湛麻公鉴通字第[2014]0007某房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情况说明,房屋产权情况表,证人陈某某、庞某某、黄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71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陈某某对证人庞某某、被告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庞某某对证人陈某某、被告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戴某某对证人庞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克,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景忠审判员  朱 武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