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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成孝与济阳县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孝,济阳县自来水公司,济阳县济北街道汇鑫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680号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济阳县。第三人济阳县济北街道汇鑫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原告王成孝诉被告济阳县自来水公司、第三人济阳县济北街道汇鑫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成孝诉称:原告是济阳县居民,有权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自来水供给服务,原告按时缴纳水费,从未拖欠。2013年8月初,被告未经通知,直接毁坏原告正常使用的供水管线,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虽经原告多次要求恢复供水,但被告拒不屡责。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给原告恢复供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孝所在的三官庙村已经整体搬迁,原告所诉的供用水纠纷系村居整体搬迁的附属及遗留问题,这种大规模、大面积的村居整体搬迁,一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涉及的附属和遗留问题也应当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据此,原告王成孝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王成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荣审 判 员  刘振江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