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赵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解书德与吕德林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书德,吕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17号原告解书德,男,1943年6月13日生。委托人李光武,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吕德林,男,1960年生。委托人吕继保,男,1982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书德与被告吕德林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亚丽审 判 员 马跃富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宜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