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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解书德与吕德林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书德,吕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17号原告解书德,男,1943年6月13日生。委托人李光武,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吕德林,男,1960年生。委托人吕继保,男,1982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书德与被告吕德林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亚丽审 判 员  马跃富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宜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