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与雷开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雷开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811号原告: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福忠。委托代理人:朱中高。委托代理人:严超霞,该公司行政文员。被告:雷开阔。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开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丽水云中马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