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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霍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6。被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29。原告霍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斌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甲、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年××月结婚至今已婚25年。期间双方生育了一个小孩,名叫霍某乙,现已24岁。原、被告的矛盾出现在1997年,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原告曾多次作出努力试图挽回此段感情,但无果。小孩成年后,原告就与被告分居了,至今已4年了,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申请离婚。原告对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珠海市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表;2、婚姻状况证明。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20多年都一起共同生活,儿子也25岁了,不清楚原告以什么理由要求离婚。被告对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照片11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小孩霍某乙。原告已搬离原、被告原来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已与被告分居五、六年,原告主张系双方经常吵架才搬出去居住。被告主张原告已与他人生育了小孩,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居已四、五年,被告虽否认分居的原因,但从分居期间原告已与他人生育小孩的事实来分析,应确是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霍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双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志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