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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生雄与黄红梅、黄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雄,黄红梅,黄红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黄生雄,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黄红梅,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居民。被告黄红桃,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生雄与被告黄红梅、黄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黄生雄的申请,本院将被告黄红梅的银行存款共计210000元予以冻结。同年8月17日,原告黄生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生雄以与被告黄红梅、黄红桃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黄生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黄生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