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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排述与苑西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排述,苑西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第247号原告胡排述(曾用名胡排术)。被告苑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排述诉被告苑西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排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排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胡排述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