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排述与苑西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排述,苑西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第247号原告胡排述(曾用名胡排术)。被告苑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排述诉被告苑西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排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排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胡排述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