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袁某某,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久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