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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晏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俄某、宽某诉被告索某、多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某,宽某,索某,多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俄某,男,藏族,1989年3月23日生,青海省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住**。原告宽某,女,藏族,1964年8月5日生,青海省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华某某,男,藏族,1992年4月4日生,青海省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住**。被告索某,男,藏族,现年40岁,住**。被告多某某,女,藏族,现年40岁,住**本院审理原告俄某、宽某诉被告索某、多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俄某、宽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某、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依法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俄某、宽某负担(已履行)。审 判 长 宋 积 珍审 判 员 东知布扎西助理审判员 索 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