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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萃英园中学与郭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萃英园中学,郭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住所地南陵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5956-2。法定代表人:汪开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朝,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诉被告郭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撤回对被告郭军朝的起诉。审 判 长  顾 琪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方 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