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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宇与孙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孙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孙宇,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孙广平,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宇与被告孙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孙广平与原告孙宇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孙广平分期偿还原告孙宇借款本金50,000.00元。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孙广平于2014年偿还原告1,000.00元,余款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没能力偿还,只能等秋收后,偿还部分,全部偿还没能力。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欠款50,000.00元。庭审中,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还款承诺书1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2014年4月16日承诺分期付款。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4月16日,被告孙广平与原告孙宇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孙广平分期偿还原告孙宇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剩余30,000.00元2015年12月30前还清,利息23,500.00元分两次还清。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孙广平未按约定履行,仅于2014年11月20日偿还原告1,000.00元,余款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分期偿还的期限及数额,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孙宇拖借款5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孙广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秦书玲人民陪审员  薛樊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