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潘建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潘建新,王祥华,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负责人徐小康,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潘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建新。被执行人王祥华。被执行人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汤元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潘建新、王祥华、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浙丽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义务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潘建新、王祥华、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94996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70000元,案件受理费97900元,执行费9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是各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申报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3057866、车辆识别号:LVHRE487795057855)。二、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96044908、车辆识别号:LEFADCD189HP15346)。三、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博强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01810126、车辆识别号:LFNAFRJK5A1F445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