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人民陪审员 郑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