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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志开与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开,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开,男,汉族,1965年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蒋术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省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开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志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志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