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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坦洲镇万豪歌舞厅、XX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坦洲镇万豪歌舞厅,XX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1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万豪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XX。被告:XX,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中山市坦洲镇万豪歌舞厅投资人。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万豪歌舞厅、X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