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福林、吴江市乐乐喷织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福林,吴江市乐乐喷织厂,张学文,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朱文龙,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王海林,陈菊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42号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虎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林。被告吴江市乐乐喷织厂。投资人王福林。被告张学文。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龙。被告朱文龙。被告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投资人王海林。被告王海林。被告陈菊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林、吴江市乐乐喷织厂、张学文、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朱文龙、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王海林、陈菊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