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善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善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89号罪犯郑善林,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善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900.49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2012年3月19日、2014年4月16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郑善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善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善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