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0号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等人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德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释放,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爱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释放,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宗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释放,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德龙伙同黄爱丰、黄宗新在未经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产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铁钩、麻绳到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委会上山坡村的长冲山塘山(又称狐狸笼山)砍伐丰产林公司承包种植的桉树,当日12时许被丰产林公司员工当场抓获,并扣押已被砍伐的桉树20棵和油锯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量为2.0863立方米,已发还给丰产林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油锯、铁钩、麻绳,书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人谢某政、吴某来、梁某灵的证言,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局韶曲林鉴字(2015)(017)号乌石镇展如村委上山坡长冲山塘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种植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应分别量刑处罚。被告人梁德龙、黄爱丰、黄宗新到案后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德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日止,已减去原羁押的三十六天。)二、被告人黄爱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止,已减去原羁押的三十六天。)三、被告人黄宗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止,已减去原羁押的三十六天。)四、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麻绳、铁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