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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受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智民与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受字第00171号(2015)宁民受字第171号起诉人任智,男,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宁江区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任智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赔偿其经济损失56700元(1998年至2003年3.5公顷承包地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任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书记员  张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