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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许昌贵与被执行人刘福泉、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福泉、杨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昌贵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许昌贵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