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168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XX申请杜XX相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168号附01号申请人张XX,男,1956年10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金墩乡北溪村委会河东村***号。被执行人杜XX,男,1976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金墩乡北溪村委会北河东村***号。申请人张XX与杜XX相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杜XX于2015年6月8日前在被告房屋南面原水沟位置挖出一条宽50公分,深60公分的水沟。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XX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水沟的开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民一初字第21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龙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