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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与童锐、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北镇印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焕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艳红,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锐。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法定代表人胡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锐、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珂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