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田淑珍、张忠万、佟金刚、张晓贤、贾宏凯、王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负责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人:王志恒,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田淑珍(借款人),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张忠万,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佟金刚,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张晓贤,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贾宏凯,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淑珍、张忠万、佟金刚、张晓贤、贾宏凯、王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641.77元,执行费509.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淑珍、张忠万、佟金刚、张晓贤、贾宏凯、王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