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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成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茅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成,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茅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李玉成,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茅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淑明,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成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茅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玉成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判员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