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06号原告:李某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某乙,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