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元希,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路、黄雅程。被告:张辉友,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517。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饶琨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山市广联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