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车永建与衡水市开发区城市汽车运输队、郭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永建,衡水市开发区城市汽车运输队,郭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车永建,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宪军,河北阜城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市开发区城市汽车运输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大街***号。被告:郭洪亮,、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联通大厦*楼。原告车永建与被告衡水市开发区城市汽车运输队、郭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车永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永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车永建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升审 判 员  刘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