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慧、魏光松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慧,魏光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周慧。委托代理人魏昕。被申请人魏光松。申请人周慧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魏光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慧与被申请人魏光松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魏昕。2008年魏光松因老年性脑改变至医院接受治疗。2009年7月29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以下简称仁济医院)对魏光松检查后诊断,魏光松左丘脑、双侧基底节和半卵圆中心多发腔梗,左后脑病灶处于急性期;老年性脑改变。2011年3月21日,魏光松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右侧肢体活乏力好转,言语稍欠清;出院西医诊断为1、脑梗塞,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出院中医诊断为中风病、中经络、肝肾不足证。2011年5月27日、7月4日,仁济医院对魏光松临床诊断为脑梗死。2012年6月1日,经曙光医院诊断,魏光松为两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老年性脑萎缩。目前魏光松仍居住在魏昕家中,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至魏昕家中探望,魏光松现失去独立活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魏光松精神尚可,但不能言语,无法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本院认为,魏光松已患脑梗死、老年性脑萎缩多年,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言语,也不能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可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周慧主张由其担任监护人,魏昕表示同意,故周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光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慧为魏光松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