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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红光,局长。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人社监罚字(2014)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