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启国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启国,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蒋启国,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XXX,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国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启国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启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蒋启国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