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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鞠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