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周喜转、李红卫、王长海、张静静、张佳佳、李瑞霞、河南容大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云,周喜转,李红卫,王长海,张静静,张佳佳,李瑞霞,河南容大焊接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610号原告张巧云,女,汉族,1951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委托代理人张永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喜转,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被告李红卫,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被告王长海,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被告张静静,女,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被告张佳佳,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被告李瑞霞,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官亭乡。被告河南容大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周喜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云诉被告周喜转、李红卫、王长海、张静静、张佳佳、李瑞霞、河南容大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巧云未按照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郑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