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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刚,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188号上诉人郑刚。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郑刚因不服强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刚上诉称,冀唐劳字(2011)第000777号决定书违反《宪法》第41条、《行政处罚法》第20条,捏造事实,超越权限,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5月10日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26号行政裁定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劳教取消后办理劳教案件的主办机关是唐山市公安机关,就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撤销冀唐劳字(2011)第000777号决定书,恢复名誉、赔偿误工损失、追究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5月11日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冀唐劳字第(2011)第0007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北行不受字第26号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本次起诉系与上述案件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被告主体提出的重复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