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汪永利诉李忠志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利,李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7号(2015)建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利,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忠志,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汪永利与被执行人李忠志欠款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志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