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凯与刘广艳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69号原告于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