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曹恩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曹恩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362号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2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556-7。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恩诚,女,韩国,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恩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科群浪